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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21:49:07 点击次数:


 

 

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实〔2016〕7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2017学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2月2日

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为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改)等法规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根据国家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我校实验室现有的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的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

(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

(四)及时提供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信息和要求,督促和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五)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院系(中心、所)等单位是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实验室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组织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购置、安装和注册

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校内各实验室需要新购特种设备,除了正常办理同济大学仪器设备申购手续之外,还需办理特种设备审批登记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不遗漏。

第七条  学校购置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九条  各院系、实验室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生办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使用、检测和报废管理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校内各实验室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各单位对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委托维修和维护保养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技术资料,以及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维修、维保合同。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改造,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以下几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实验室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实验室应立即停用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各单位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安生办告。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附件“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具有同样效力,一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


附件

 

各种气瓶的颜色标志及使用规则

 

气瓶颜色标志(GB 7144—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17批准    2000-10-01实施)一、气瓶颜色标志一览表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H2

淡绿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O2

淡(酞)兰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N2

淡黄

5

空气

 

空气

6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单环

7

NH3

淡黄

液化氨

 

8

Cl2

深绿

液化氯

9

F2

10

一氧化氮

NO

一氧化氮

11

二氧化氮

NO2

液化二氧化氮

12

碳酰氯

COCl2

液化光气

13

砷化氢

AsH3

液化砷化氢

大红

14

磷化氢

PH3

液化磷化氢

大红

15

乙硼烷

B2H6

液化乙硼烷

大红

16

四氟甲烷

CF4

铝白

氟氯烷14

17

二氟二氯甲烷

CCl2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2

18

二氟溴氯甲烷

CBr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2B1

19

三氟氯甲烷

CCl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3

P=12.5,深绿色单环

20

三氟溴甲烷

CBr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B1

21

六氟乙烷

CF3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6

22

一氟二氯甲烷

CHCl2F

铝白

液化氟氯烷21

 

23

二氟氯甲烷

CH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22

24

三氟甲烷

CH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23

25

四氟二氯乙烷

CClF2-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4

26

五氟氯乙烷

CF3-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15

27

三氟氯乙烷

CH2Cl-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33a

28

八氟环丁烷

 

铝白

液化氟氯烷C318

29

二氟氯乙烷

CH3CCl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42b

大红

30

1,1,1三氟乙烷

CH3CF3

铝白

液化氟氯烷143a

大红

31

1,1二氟乙烷

CH3CHF2

铝白

液化氟氯烷152a

大红

32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3

天然气

 

天然气

 

34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35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36

环丙烷

 

液化环丙烷

37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38

异丁烷

(CH3)3CH

液化异丁烷

39

液化石油气

工业用

 

液化石油气

 

银灰

液化石油气

大红

40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黄

P=15,白色单环

P=20,白色双环

41

丙稀

CH3CH=CH2

液化丙稀

淡黄

 

42

丁烯-1

CH3CH2CH=CH2

液化丁烯

淡黄

43

顺丁烯-2

 

液化顺丁烯

淡黄

44

反丁烯-2

 

液化反丁烯

淡黄

45

异丁烯

(CH3)2C=CH2

液化异丁烯

淡黄

46

丁二烯-1,3

CH2=(CH)2=CH2

液化丁二烯

淡黄

47

Ar

银灰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8

He

银灰

深绿

49

Ne

银灰

深绿

50

Kr

银灰

深绿

51

Xe

银灰

液氙

深绿

 

52

三氟化硼

BF3

银灰

氟化硼

53

一氧化二氮

N2O

银灰

液化笑气

P=15,深绿色单环

54

六氟化硫

SF6

银灰

液化六氟化硫

P=12.5,深绿色单环

55

二氧化硫

SO2

银灰

液化二氧化硫

 

56

三氯化硼

BCl3

银灰

液化氯化硼

57

氟化氢

HF

银灰

液化氟化氢

58

氯化氢

HCl

银灰

液化氯化氢

 

59

溴化氢

HBr

银灰

液化溴化氢

60

六氟丙稀

CF3CF=CF2

银灰

液化全氟丙稀

61

硫酰氟

SO2F2

银灰

液化硫酰氟

62

D2

银灰

大红

63

一氟化碳

CO

银灰

一氟化碳

大红

64

氟乙烯

CH2=CHF

银灰

液化氟乙烯

大红

P=12.5,深黄色单环

65

1,1二氟乙烯

CH2=CF2

银灰

液化偏二氟乙烯

大红

66

甲硅烷

SiH4

银灰

液化甲硅烷

大红

 

67

氯甲烷

CH3Cl

银灰

液化氯甲烷

大红

68

溴甲烷

CH3Br

银灰

液化溴甲烷

大红

69

氯乙烷

C2H5Cl

银灰

液化氯乙烷

大红

70

氯乙烯

CH2=CHCl

银灰

液化氯乙烯

大红

71

三氟氯乙烯

CF2=CClF

银灰

液化三氟氯乙烯

大红

72

溴乙烯

CH2=CHBr

银灰

液化溴乙烯

大红

73

甲胺

CH3NH2

银灰

液化甲胺

大红

74

二甲胺

(CH3)2NH

银灰

液化二甲胺

大红

75

三甲胺

(CH3)3N

银灰

液化三甲胺

大红

76

乙胺

C2H5NH2

银灰

液化乙胺

大红

77

二甲醚

CH3OCH3

银灰

液化甲醚

大红

78

甲基乙烯基醚

CH2=CHOCH3

银灰

液化乙烯基甲醚

大红

79

环氧乙烷

 

银灰

液化环氧乙烷

大红

80

甲硫醇

CH3SH

银灰

液化甲硫醇

大红

81

硫化氢

H2S

银灰

液化硫化氢

大红

注:

1、色环栏内的P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2、序号39,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为“(LPG)”。

二、气瓶使用规则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采购和使用有生产及充装许可证企业的合格气体,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超期未检的气瓶。

3.进入校区的钢瓶运输车辆必须为专用的危化品运输车,人员在运送操作钢瓶中请穿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4.气瓶接收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标气钢瓶应有明确的成分标签,瓶阀、钢瓶帽等附件完好齐全,瓶体无撞击凹痕,表面无锈蚀状况。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

5.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加以适当固定,防止倾倒。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防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放置在焊割施工的钢板上及电流通过的导体上。有性质不同可能会发生反应的气瓶不能混合存放,严禁将可燃与助燃气体钢瓶等混放。

6.在搬动或使用气瓶时,应旋紧钢瓶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运送过程中必须用钢瓶推车,运送到位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不能同车搬运。

7.严禁气瓶周围、尤其是瓶阀周围沾有油脂等易燃物质;安装减压表时,要检查瓶阀和出气口内有无油脂等杂质。

8.气瓶严禁近火,乙炔瓶温不得超过40℃,液化气瓶温不得超过45℃,明火操作之间的距离大于10米,瓶阀带路不得漏气,严禁明火试漏。

9.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防止气体倒灌。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10.气瓶应定期在指定单位进行检查,检测3年一次,表头至少6个月检测一次。

11.不准将氧气代替空气或氧气作通风使用。

12.气瓶装置的防爆紫铜片不准私自调换。

13.气瓶用后要将气瓶阀关闭。

14.严禁气体钢瓶出口对人,实验室内钢瓶气体尾气必须经排放管路排至室外,不得将气体直接排放到实验室内。

15.对于气瓶使用环境,需保持房间内良好通风,有必要时需安装气体检测系统,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理。

 

     



 

 

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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