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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28 22:00:30 点击次数:

       同济大学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保证科学研究、实验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规、标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有关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包括医学院各科研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动物饲养、实验等各类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系、教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二级科研教学部门;教研室、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1.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消防安全、危险品安全、设备运行安全、水、电、气供给安全、实验教学安全等分别由学院主管院长及院安全员负责总体监督管理

 

2.系、教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负责部门所管辖实验室在生物物品管理,危险品试剂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水、电、气供给与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工作,实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PI、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系、中心、实验室各设一名安全员,协助系、中心、实验室主任、PI做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具体实施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 安全的实验大楼及实验室总体目标:

 

1.实验大楼及各实验室内的各类人员应杜绝火患等各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应自始至终一直处在被保护之中,不会受可预知的危险的伤害;

 

2.实验大楼及各实验室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各种实验生物、危险品试剂和室内设备等均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实验大楼及各实验室的人员和生态环境不因实验室的存在而受到超标的侵害和污染。

 

第六条 各系、教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研室、及各实验室主任、PI责对本实验室全体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各实验室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检,每学期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七条 各系、教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研室、及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PI要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教师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操作流程”、“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等操作规则,加强对实验过程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参加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学校、学院科研教学部门及实验室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熟悉实验室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安全保障措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并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允许进行实验。

 

第八条 各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要按照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及时进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和仪器设备运行安全。实验室要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悬挂于明显易见的位置,实验工作人员熟知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予以执行。

 

第九条 各实验室在进行实验时,如涉及到具有危险性的可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或动物、植物等生物体、生物制剂、生物样品等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易制毒化学品和有毒物质应到学院申报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植物或动物种类、放射性、易制毒化学品和有毒物质名称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工作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申报品种可根据实验进展情况随时增减。凡未经申报备案的不得在实验室中使用。

 

第十条 不准使用实验室的煤气、电器设备进行与实验无关的项目,不准贮存与本室无关的危险物品。各实验室涉及放射性、动物的或微生物的实验须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实验室中如存在特殊的危险区,应清晰地标识和指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可传染性、放射性及、易制毒化学品和有毒物质要按照相关规定集中、妥善管理存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及教学实验中,涉及放射性、动物的或微生物的实验须由院系专家依据国家标准确定实验室的安全防护级别,审核现有安全防护水平是否满足拟从事实验活动的安全要求作评估,获得批准实验室方可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实验室,且实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放射性物质、动物引种、保种、繁育、运输、保存等方面的操作规程。放射性物质防护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微生物实验工作范围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时指定的病原微生物名单和项目范围。

 

第十三条 涉及微生物或植物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熟知有关国家标准和安全管理条例,指定专人负责制定、维护《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监督手册内容的落实。手册应在工作区域随时可查。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实验操作技术规程;

 

3.紧急情况处理规程;

 

4.工作人员登记表(含本人签字);

 

5.实验室内仪器登记表;

 

6.工作人员培训记录;

 

7.工作人员体检(含血清检查)和免疫接种登记表;

 

8.实验微生物操作规程(每种一份)。

 

(其中48项适用于BSL-3BSL-4级实验室)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BSL-1BSL-4条款对本实验室进行合理设计,所有设施、设备和材料(含防护屏障)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是在预知实验潜在危险的前提下,自愿从事实验室工作。必须遵守实验室的所有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如有必要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在独立工作之前还应在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上岗培训,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开始工作。此外,动物实验工作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BSL-3BSL-4生物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留本底血清进行有关检测,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若有疫苗必须注射。

 

第十七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实验工作人员

 

1.各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情况和生物危险源从进入实验室到最终销毁的全程情况。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2.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在具有相应安全防护水平的设备中进行,采集过程必须严格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其运输应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标准的要求。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应立即向学院、学校、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局报告。

 

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全程摄像监控。

 

第十八条 涉及实验确实需要用到放射性物质,要符合国家关于放射物质管理之规定,在实验条件成熟、安全的情况下要配置必要的防范设备。实验用及废物废水要妥善管理存放,及规范的处理。相关人员定期体检。

 

第十九条 涉及科研及教学用动物的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

 

1.在研究实验中需使用动物的生物实验室,要办理《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2.建立的实验室在动物引种、保种、繁育、运输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3.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符合相应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

 

4.实验动物的尸体不得私自处置,应交由专业实验人员集中处理焚毁。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内的水、电、气等管线设施,必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安装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得私自改动和拆装。不得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易燃、易爆的设备。压力设备容器须定期检测,确保安全方可使用。实验室内严禁使用与实验教学无关的水、电、气等方面设施和仪器。停水、停电时要切断电源,关闭水阀。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大楼、实验室内需要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足量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且要摆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挪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非本室人员进入实验室的管理。非本室人员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实验室,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实验用品、仪器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从事体外(in vitro)操作生物因子或从事动物在体(invivo)操作的实验室或其它各类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控制规范处理污染和废弃物;对生物实验用过的试剂、生物材料、废弃物应予灭活等特殊妥善处理;对使用过的实验耗材、固废需作相应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危险物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领导、相关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的有关实验教 学管理、安全防范管理、仪器设备运行、基础设施运转等状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系、教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研室、及各实验室落实和执行学院、学校有关规定,保证科学研究及实验教学工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与学校管理部门一起积极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动物管理等专门机构开展工作,接受检查、取证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相应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紧急撤离的行动计划等。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或一旦危险物品漏出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有规范的控制程序及相应的物品保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应有程序的报告实验室事件、伤害、事故、职业性疾病以及潜在危险,不得隐瞒事实。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实验室性质,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生物实验室安全标准与生物样本分级

 

1BSLBioSafety Level)分级适用范围:BSL-1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健康成年人已知无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如用于教学的普通微生物实验室等。BSL-2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或环境具有中等潜在危害的微生物。BSL-3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预防传染的疫苗。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学实验除外)应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BSL-4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对人体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或传播途径不明,目前尚无有效的疫苗或治疗方法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与上述情况类似的不明微生物,也必须在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待有充分数据后再决定此种微生物或毒素应在四级还是在较低级别的实验室中处理。

 

2ABSL生物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应参照BSL-1BSL-4实验室的相应要求,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刨、检验等)、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害的防护。

 

3.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分类如下:

 

1)普通级动物:不携带所规定的人兽共患病病原和动物烈性传染病的病

 

2)清洁动物:除普通动物应排除的病原外,不携带对动物危害大和对科学研究干扰大的病原。

 

3)无特定病原体动物:除清洁动物应排除的病原外,不携带主要潜在感染或条件致病和对科学实验干扰大的病原。

 

4)无菌动物:无可检出的一切生命体。

 

4.病原微生物分类如下: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5.根据对所操作生物因子采取的防护措施,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ioSafety Level,缩写BSL)分为四级,1级防护水平最低,4级防护水平最BSL-1BSL-2BSL-3BSL-4表示仅从事体外(in vitro)操作生物因子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包括从事动物在体(in vivo)操作的实验室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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