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实〔2016〕8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工作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2016-2017学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同济大学
2016年12月5日
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令修订)、《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济大学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临床医学、科技开发及校属产业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内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制度,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帐、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各单位及责任人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请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在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制剂的处理。
2.学校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资中心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申请、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同时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值班人员安排、有关人员出入的登记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管理。
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负有对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责任。
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申请人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领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安监局核发的合格证书。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防范器材及水源。
第八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九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拒绝和阻挠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学校统一申购制度。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均在网上按照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人可以通过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网站窗口登陆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学校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质中心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向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危险化学品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的正常渠道,严禁私自购买、运输、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 领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领用实行专人负责制,坚持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实验室应将领用保管人名单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保卫处及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资中心备案,人员变动时,各部门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保卫处及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资中心。
第十四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使用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
第十九条 危险性气体的安全管理按同济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照同济大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四章 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资中心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各单位应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使用部门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保卫处获准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国家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见本办法附件1;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见本办法附件2。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的,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同济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细则
2.同济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附件1
同济大学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回收、
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四条 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实验室的安全。
第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必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八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九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 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管理情况;定期联系专业回收公司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处置,并指定专人进行负责。
第十三条 各学院及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对排污防治措施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 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