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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5 17:20:25 点击次数:

关于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各院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文)精神,即日起,除执行原来的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就下列事项执行新的规定:

I. 出访前公示

各院系、单位在申报出访任务之前要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如实公示该单位因公出国(境)团组及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可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工因公出访前公示模板)。出访人员在向外办出境科提交《同济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申请表》时需另附加盖各院系、单位公章的公示情况说明(写明公示时间、地点、有无异议等内容)。

II. 出访后公示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各院系、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公布形式由各院系、单位自行决定。出访人员在办理财务报销前的外办审核流程时,需要向外办另外提交加盖各院系、单位公章的出访报告公布信息说明(写明公示时间、地点、有无异议等内容)。

III. 出访时间

所有使用行政下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需严格控制出访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抵离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IV. 严禁使用签名章

本着“谁把关、谁负责”的精神,各当事人和负责人应在申请表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

V. 严禁通过旅行社包团

严禁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打包”付费。

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因学术交流出访,每年停留时间总计不超过30天(含30天);
2.
因学院工作出访,每年停留时间总计不超过20天(含20天),且单次出访不应超过5天;
3.
出访前进行校内公示,公示天数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外事办公室

2016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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