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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4-10 19:19:59 点击次数:

(2007年4月25日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训,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随课程性质不同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分为试卷考试、面试、写报告、做设计等,其中试卷考试又分为开卷、闭卷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系)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按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组织召开教师和学生大会进行考前动员。
考试周期间各学院(系)须安排学院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第六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各校区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学院(系)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学院(系)的考场,后勤集团、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核日程
(一)考核日程依据当学期校历进行安排;
(二)考查课通常在考查周(一般为第17周)内的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开课学院(系)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一般为第18、19周)内进行,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考试周内的考试时间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四)课程考核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最多30分钟;考试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60分钟。
第八条 考查课的考场由各开课学院(系)安排;考试课的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场安排原则上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考试课的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做变动的,经开课学院(系)主管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系)主管领导协商同意,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监考
(一)各考场监考教师人数按照每30名考生2名监考教师的标准进行安排,且需设置1名主监考教师,主监考教师应由任课教师担任;
(二)命题教师应参与监考工作;
(三)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学院(系)负责安排;
(四)大面积公共基础课除开课学院(系)外,学生所在学院(系)有义务协助安排监考教师;
(五)大面积公共基础课必须设立考务组,负责在考场大楼内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地点发放、收回考卷;
(六)各学院(系)要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四章 命题及阅卷
 
第十一条 命题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运算、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大面积公共基础课应有试题库,命题应采用试题库进行,并逐步做到教考分离;
(三)试卷题量适中,难度应尽量使考核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四)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题目不能雷同的A、B两套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书面的课程考核要求;
(五)命题教师提交试卷后,须由开课学院(系)另行安排教师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用纸及印刷采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开课学院(系)通知主监考教师考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大面积公共基础课的试卷应当在考场大楼内集中发放,考试结束后集中收回。
第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第十四条 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认真填写《同济大学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大面积公共基础课还应有单独的课程考核总结;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进行书面的课程考核总结。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院系、学年学期);
(二)院系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教务处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门课程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系)负责保存3年。
第十六条 成绩登记表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院系、学年学期);
(二)院系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教务处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成绩登记表(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系)负责存档,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院系、学年学期);
(二)院系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教务处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系)负责保存3年。
第十八条 学生答卷按教学班级单独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院系、学年学期、课号、课程名称、考试考查、任课教师);
(二)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复印件);
(三)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四)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复印件);
(五)学生答卷、学生图纸、学生实验(实习)报告(日记)等按成绩登记表中学号顺序整理。
(六)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系)负责保存3年。
 
第六章 试卷查阅
 
第十九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安排。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学院(系)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开课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大楼教师休息室。
第二十四条 检查各考场的监考教师是否到位、考生座位分布是否合理,并督促监考教师宣布考场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发现监考教师迟到的,及时与教务科各校区办公室联系,并在《监考情况检查表》上准确记录迟到教师的姓名和迟到时间。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协助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并签名,考试结束后把填写好的《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学生的作弊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MP3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收回全部考场的《考场记录》,与《监考情况检查表》一并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直至考试结束。
第二十九条 大面积公共基础课的主监考教师应按照事先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考卷。
第三十条 开考前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清点考试人数,清理桌面,提醒学生关闭手机、把所带的笔记、书籍和书包等放在讲台上。
第三十一条 要求学生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人、证不符者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试铃响后分发考卷,指导学生在答卷纸上填好姓名、学号、专业、院系等。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卷中的问题,监考教师只需对试卷中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集中精力认真监考,不能在场内看书、看报或做别的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中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终止其考试,没收试卷。认真填写《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考试结束后把填写好的《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学生的作弊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MP3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准时收卷,不得延长考试时间。收卷完毕应当场清点试卷,以防试卷丢失。
第三十七条 监考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报告。
 
第九章 学生须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被发现者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取消该场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重考,只能重修。
第四十条 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必须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以便查对。不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二条 除答卷必须的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机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需书籍和用具由任课教师指定),如果将手机带入考场,必须将手机关机放入书包,连同书包一起集中放在讲台上,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四十三条 考试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第四十四条 考试时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看别人答卷等形式的违纪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试题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学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
第四十七条 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考场。
 
第十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当将当事人学号、姓名、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中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把填写好的《考场违纪、作弊情况表》、学生的作弊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MP3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考生,由教务处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提出处理意见,下一学期由学生处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各学院(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同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课程考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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